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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研究

浏览: 作者:江苏百圣律师事务所 | 骆伟 来源: 时间:2026-03-30 分类:研究和观点

当前房地产与建工法律服务,已经不再只是传统意义上的“结算诉讼”或“工期索赔”,而是明显转向“交付、质量、现金流、合规”四位一体。2026年住建系统公开部署中,已经把“保交房任务全面完成”“房地产融资白名单扩围增效”“城市更新和危旧房改造”“智能建造、绿色建造”“住宅工程质量问题重点整治”放在同一组政策语境下,这意味着行业逻辑正在从高周转开发转向存量治理、品质交付与资金安全并重。

从司法前沿看,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裁判思路正在进一步细化。最高法于2025年11月公开征求意见的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(二)》中,已提出应当查明优先受偿权的数额和范围,并明确停工、窝工损失原则上不纳入优先受偿,但农民工工资部分除外;同时还提出,工程毁损、灭失或者被征收后,承包人可以就相应保险金、赔偿金、补偿款主张优先受偿。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点,是“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后受让人能否继续主张优先受偿”仍存在两种方案,说明该问题仍处于规则塑形阶段。需要强调的是,截至2026年4月2日,我检索到的最高法公开信息仍显示其为征求意见稿,尚未见正式发布,因此这一部分更适合作为趋势判断,而非已生效规则。

与此相配套,最高法2025年发布的第44批指导性案例已经进一步给出了更细的裁判方法:承包人向抵押权人承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,法院并不会机械认定其“彻底丧失优先权”,而是要审查该放弃是否损害建筑工人利益;若不损害,放弃行为有效,但通常只产生对特定抵押权人的相对顺位劣后效果,而不当然对其他债权人发生绝对消灭优先权的效果。这个裁判导向非常重要,它意味着建工律师今后的专业价值,不只是会不会主张优先权,而是能否把优先权的对象、范围、相对性、顺位和工人工资保护讲清楚、做细致。

另一个更具现实冲击力的前沿,是“背靠背付款”条款在建工链条中的持续失效化。最高法2024年发布批复,明确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、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,与中小企业约定“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”的,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;2025年全国法院直接援引该批复审理案件709件,帮助中小企业收回账款19亿元。这对房地产总包、分包、材料供应、设备安装等领域影响都非常大,因为它正在重塑长期以来“上游不回款、下游只能等”的行业惯性。

在这样的背景下,房地产与建工争议的专业解决思路,不能再停留在“起诉—鉴定—判决”这一条线,而应前移到项目治理本身。第一,要在合同阶段把付款节点、结算确认、签证变更、停窝工责任、质量验收、移交文件、索赔期限写清楚;第二,要在履约阶段形成可诉、可保全、可执行的证据链,而不是只保留聊天记录和口头承诺;第三,要把争议解决与现金流安全联动考虑,包括优先受偿权主张、保全对象识别、执行路径、以及在发包人陷入困境时与重整、破产程序的衔接。换句话说,今天的建工律师,越来越像项目现金流治理律师,而不只是“结算纠纷律师”。这一判断,与住建系统强调房地产发展新模式、建筑业转型升级、质量整治和法院持续治理拖欠账款的方向是同频的。

我的判断是,未来三到五年,房地产与建工法律服务的重心会继续从“规模型开发纠纷”转向“存量项目盘活、交付质量、回款安全、顺位保护、程序协同”。谁能把项目治理、合同结构、证据设计、执行回收和破产衔接打通,谁就更接近这个领域的高端专业服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