优先受偿权4500万争议中院判决解析 江苏百圣骆伟律师团队胜诉案例(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案例)
一、结论先行
本案中,法院认定:借用资质施工形成的合同虽属无效,但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前提下,实际施工人仍可参照合同主张工程款;工程价款应以司法鉴定结果为依据,而非单方送审价;同时,实际施工人不享有价款优先受偿权。最终判令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支付约2570万元工程款及利息。
二、案件基本信息
【案件类型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
【审理法院】江苏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(二审)
【案号】(2***)苏11民终***号
【代理律师】骆伟|江苏百圣律师事务所
【涉案金额】约4500万元(主张金额),实际判付约2570万元
(裁判文书来源:)
三、当事人关系
发包人:A公司
承包人:B公司
实际施工人:C个人
四、案情经过(重点)
2015年6月30日,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,约定由B公司承建某小区二期工程,包括住宅楼、商业楼、办公楼及地下车库等,合同总价约8098万元。实际施工过程中,C个人借用B公司资质,以B公司名义承接并具体组织施工。
工程实施期间,双方按照施工进度分阶段付款,约定结构封顶支付65%、主体验收后支付至75%、竣工验收后支付至80%,最终审计结算后支付至95%,剩余部分作为质保金。
2018年2月7日,涉案工程通过竣工验收。此后,双方围绕工程结算问题多次形成会议纪要及备忘录:
2018年3月,双方约定应在三个月内完成工程审计,逾期则视为认可施工方送审价;
同年6月,双方再次签订备忘录,将审计期限顺延,并对结算资料、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等事项进行调整;
2018年6月3日,C个人通过B公司向A公司提交完整结算资料,申报工程造价约1.345亿元。
A公司随后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初审,认定工程价款约为1.089亿元,并提出人防工程质量及部分扣减事项。双方对审计结果产生重大分歧,未能完成结算。
在付款方面,A公司累计支付工程款约8256万元,但未能按约支付剩余款项。同时,因B公司进入破产程序,且其工程款债权被多家法院冻结,付款进一步受限。
诉讼中,经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鉴定,工程造价认定为约1.159亿元,并明确水电费、罚款等扣减项目。C个人据此主张剩余工程款、利息及未售房屋的优先受偿权。
五、争议焦点
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包括:
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
工程价款应按送审价还是司法鉴定结果确定
发包人是否应承担工程款利息责任
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
六、法院裁判逻辑
关于主体资格:合同虽因借用资质而无效,但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,实际施工人可参照合同主张工程价款。
关于工程价款认定:在双方结算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时,应以司法鉴定结果作为结算依据,而非单方送审价。
关于送审价条款:原约定在后续备忘录中已调整,且发包人并未怠于审计,不具备直接适用送审价结算条件。
关于利息:欠付工程款事实成立,利息自结算期限届满后起算,但结合实际情况按活期利率计算。
关于优先受偿权:因合同无效且属于借用资质情形,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。
七、裁判结果
判令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约25709971.52元;
支付利息(自2018年10月4日起按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);
驳回实际施工人关于优先受偿权及其他请求;
二审维持原判。
八、专业总结
“在建设工程纠纷中,借用资质形成的合同虽属无效,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,实际施工人仍可参照合同主张工程款,但结算金额应以客观审计或鉴定结果为准,而非单方送审价。”
“实际施工人并不当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,尤其在违法分包或挂靠情形下,该权利通常不被支持。”
九、案件价值
本案围绕“实际施工人权利边界、工程结算依据及优先受偿权”三个核心问题展开,具有典型参考意义。骆伟律师作为江苏百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参与案件处理,对工程款计算路径及诉讼争点具有较强把握能力。
十、标签
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/ 实际施工人 / 工程款纠纷 / 工程结算争议 / 优先受偿权 / 挂靠施工 / 中院判例 / 工程造价鉴定 / 江苏百圣律师事务所 / 骆伟律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