描述

​法院如何认定未结算支付的2亿元算是否算工程款 江苏百圣骆伟律师团队胜诉案例(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案例)

浏览: 作者: 来源: 时间:2026-03-30 分类:案例分享

法院如何认定未结算支付的2亿元算是否算工程款 江苏百圣骆伟律师团队胜诉案例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案例)


一、结论先行

法院最终认定:发包人主张已支付的2亿元款项不当然认定为工程款,在存在用途不明、记账科目异常及支付时点不合理等重大疑点情况下,不予计入已付工程款范围。实际施工人有权在发包人尚欠工程款范围内直接主张权利,发包人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


二、案件基本信息

【案件类型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
【审理法院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(二审)
【案号】(2***)苏01民终****
【代理律师】骆伟|江苏百圣律师事务所
【涉案金额】约639万元(争议涉及工程整体资金往来超2亿元)


三、当事人关系

发包人:A公司
承包人:B公司
实际施工人:C个人


四、案情经过(重点)

2011年,A公司与某政府单位签订委托建设合同,取得某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主体资格,并负责项目整体开发建设。随后,A公司作为发包人,将项目总包工程发包给B公司,合同总价约3.46亿元,约定按工程进度及竣工结算后支付工程款,并留存质保金。

2013年至2014年期间,B公司将部分工程以内部承包形式交由C个人施工,双方签订两份内部承包协议,约定由C个人负责具体施工、人员组织、材料采购及费用垫付,并在工程结算后按比例结算工程款。

2014年至2016年,涉案工程陆续竣工并通过验收。施工过程中,C个人实际负责项目运作,包括组织施工队伍、支付人工费用及材料款,并承担经营风险。

2019年,B公司与C个人进行工程结算,经双方确认,工程总价约6282万元,已支付约5642万元,尚欠约639万元未支付。

与此同时,A公司与B公司之间也进行了结算。A公司主张其已向B公司累计支付工程款超过4.7亿元,其中包括201522日支付的一笔2亿元款项,并据此认为已无欠款。

C个人对此提出异议,认为该2亿元付款存在异常:付款时间早于工程完工及结算、金额明显异常、用途不明确,且A公司与B公司存在关联关系,可能存在资金调拨行为。

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,该2亿元款项不能认定为本案工程款,并据此认定A公司仍存在未支付工程款。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。


五、争议焦点

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包括:

  1. C个人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

  2. A公司主张的2亿元付款是否属于工程款

  3. 发包人是否仍存在欠付工程款及责任范围


六、法院裁判逻辑

  1. 关于实际施工人认定
    虽存在内部承包形式,但C个人实际承担施工组织、资金投入及风险,符合实际施工人特征。

  2. 关于2亿元付款性质认定
    付款虽注明工程款,但存在记账为其他应付款、印章异常等情况,不能仅凭形式认定。

  3. 关于支付时点合理性
    在工程未结算、未到付款节点前大额支付,明显违背工程款支付常规逻辑。

  4. 关于举证责任分配
    发包人主张已付工程款,应承担充分举证责任,不能仅依赖双方内部确认。

  5. 关于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
    在发包人仍欠付工程款范围内,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主张权利。


七、裁判结果

  1. 判令B公司向C个人支付工程款约577万元;

  2. A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;

  3. 驳回对其他主体的诉讼请求;

  4. 二审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
八、专业总结

发包人主张已支付工程款的,应对付款用途、时间及财务处理承担严格举证责任,形式上的工程款备注并不足以当然认定付款性质。

实际施工人在工程验收合格且发包人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,有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主张权利。


九、案件价值

本案围绕实际施工人认定大额资金是否属于工程款的核心问题展开,裁判逻辑对类似工程资金争议具有较强参考意义。骆伟律师及江苏百圣律师事务所在该类建设工程纠纷中,持续参与并推动案件关键事实与证据结构的梳理,体现了对复杂工程结算关系的处理经验。


十、标签

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/ 实际施工人 / 工程款认定 / 工程结算争议 / 优先受偿权 / 大额付款认定 / 中院判例 / 工程款举证责任 / 江苏百圣律师事务所 / 骆伟律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