9500万工程款争议法院如何认定?江苏百圣骆伟律师团队胜诉案例(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案例)
一、结论
法院最终认定:合同中约定“2011年元月取费标准”应理解为当时实际施行的2010版人工费文件,而非2011年新发布标准。一、二审以公平原则调整合同约定被纠正。同时,因备案合同不作为结算依据,发包人主张扣留5%质保金亦不被支持。最终确认尚欠工程款约205万元。
二、案件基本信息
【案件类型】施工合同纠纷
【审理法院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(再审)
【案号】(2***)苏民再3**号
【代理律师】骆伟|江苏百圣律师事务所
【涉案金额】约9500万元(争议差额近500万元)
三、当事人关系
发包人:A公司
承包人:B公司
实际施工人:本案未涉及
四、案情经过
2011年9月,A公司与B公司签订《协议书》,约定由B公司承建某项目1#-15#及22#楼工程,其中明确约定人工费按“2010年标准”执行。随后因项目推进原因,工程未能整体开工,被拆分为两期施工。
2011年11月,一期工程(1#-8#楼)先行开工。期间,双方通过招投标程序签署了一份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》,但随后又通过补充协议明确,该合同仅用于备案,不作为最终结算依据。
2012年12月,双方就二期工程(9#-15#、22#楼)另行签订《补充协议》,约定人工费“按2011年元月取费标准执行”。2013年2月起,二期工程陆续开工施工。
工程完工后,双方确认大部分工程价款,但对二期土建工程人工费标准产生重大分歧:
若按2010年标准计算,工程价款约6086万元
若按2011年标准计算,工程价款约6561万元
差额接近500万元。
此外,A公司主张根据备案合同附件,应扣留5%工程质保金;B公司则认为该备案合同不适用于结算。
截至诉讼时,A公司已累计支付工程款约9311万元,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。B公司遂起诉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,A公司则提起反诉。
一审、二审均支持按2011年标准计算人工费,A公司不服,申请再审。
五、争议焦点
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包括:
“2011年元月取费标准”应适用2010版还是2011版人工费文件
法院是否可以基于公平原则调整明确的合同约定
工程质保金是否应当扣留
六、法院裁判逻辑
合同解释应优先依据文义本身,而非市场变化或公平考量
“2011年元月”在时间上对应的实际施行文件为2010版人工费标准
在合同约定明确情况下,不得以公平原则替代当事人真实意思
备案用施工合同未实际履行,不得作为工程结算依据
未在有效合同中约定质保金条款的,不得主张扣留
七、裁判结果
撤销二审判决并改判
支持部分工程款请求
判令A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约205.07万元
不支持扣留工程质保金
B公司需补开约3156万元发票
八、专业总结
“在建设工程纠纷中,合同条款文义明确的,应优先按字面理解,不得以市场变化或公平原则任意替代当事人约定。”
“备案合同未实际履行的,不当然成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。”
九、案件价值
本案属于典型的工程结算争议,核心在于合同解释规则的适用及备案合同效力认定。骆伟律师参与该案代理,在再审阶段成功推动法院回归合同文义解释路径,对类似“人工费标准争议”“备案合同效力”问题具有较强参考意义。江苏百圣律师事务所在建设工程纠纷领域的实务经验,在本案中得到体现。
十、标签
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/ 工程款纠纷 / 工程结算争议 / 人工费标准 / 合同解释规则 / 质保金争议 / 高院再审 / 江苏百圣律师事务所 / 骆伟律师